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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公布海外高层次人才系列配套政策

2011年05月28日  文章点击数:

深圳市今日公布《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(试行)》、《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(试行)》、《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的若干规定(试行)》等一系列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套政策,最新一期政府公报昨日公布这些消息。海外高层次人才是指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、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、文化艺术与体育三个领域的国(境)外高级专家和留学回国人员,其中国(境)外高级专家分为A、B两类,留学回国人员分为A、B、C三类。A类人才对应《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(试行)》中的国家级领军人才、B类人才对应地方级领军人才、C类人才对应后备级人才。申请确认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必须具备国(境)外高级专家需与应聘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;留学回国人员应是在深工作、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优秀人才;海外高层次人才中A类人才年龄应在60 周岁以下,B类人才应在55周岁以下,C类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等基本条件。

海外高层次人才包括国(境)外高级专家和留学回国人员,国(境)外高级专家分为A、B二类人才,留学回国人员分为A、B、C三类人才。A类人才需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很高声望,是某一领域的开拓人、奠基人;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、艺术家;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,且技术成果为国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,并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。B类人才需在某一领域造诣较深,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较大贡献,在国际国内著名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;或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;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力的奖励,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前沿,为业内普遍认可的高级专家、学者、技术人员。C类人才需在国际上发表过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论文;或拥有深圳急需的技术发明、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;或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深圳急需的特殊人才(该类人才不包括国(境)外专家)。获“国家友谊奖”和“南粤友谊奖”,仍在深圳工作的国(境)外高级专家可分别认定为A类、B类人才。获选中央“千人计划”和广东省“领军人才”,仍在深圳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分别认定为A类、B类人才。

留学回国人员中,按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、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、文化艺术与体育的国(境)外高级专家A、B类标准认定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,且在深工作、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留学回国人员可认定为C类人才:担任过世界知名大学副教授;近5年,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(JCR二区以上)发表论文3篇;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深圳创业,其专利技术属国内先进水平,所创企业年销售额达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、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。来源南方网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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